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9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9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93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務人 黃聖涵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15、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3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53,630元(含本金49,780元、利息3,850元)及其中49,780元自民國109年0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93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聖涵│民國109年09│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49780││月13日│││││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聖涵│民國109年09│清償日止│不予請求│││49780││月13日│││││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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