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7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敏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31號、109年度執字第1775、2008、2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敏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陳敏男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3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劉筱蘋【附表】受刑人陳敏男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5日│108年7月20日│109年4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562號│度毒偵字第1896號│度毒偵字第679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基簡字第732號│109年度簡上字第29號│109年度基簡字第93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5月29日│109年5月27日│109年7月14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基簡字第732號│109年度簡上字第29號│109年度基簡字第934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6月30日│109年5月27日│109年8月24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775號│度執字第2008號│度執字第24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