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請人 陳明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債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2項之規定,此見同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7項、第9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因積欠信用卡及信用貸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046,103元,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申請前置協商,幾經協議,國泰世華銀行提出每月還款25,000元,共96期之還款方案,雖已超過債務人所能負擔,然為表現處理債務之誠意,仍勉強答應而成立協商,嗣四處借貸以償還債務,然最終仍無力負擔而被迫諾。債務人原為服飾店店員,每月收入約20,000元,惟長子於○年0月0日出生後即未工作,於家中育兒,雖已請育兒津貼每月2,500元,然一直未能領取,每月支出共計22,049元。
債務人現無收入,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㈠債務人主張曾與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還款方案,而債
權人國泰世華銀行提出96期,每期還款25,000元之還款方案,且債務人現為毀諾狀態,有債務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頁至第22頁),堪認債務人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銀行表明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協商不成立,債務人自得向本院聲請更生,先予敘明。
㈡債務人主張其原為服飾店店員,每月薪資20,000元,自○年
○月○日長子出生後即在家育兒,每月僅領取育兒津貼
2,500元,每月生活支出支出伙食費6,000元、電話費1,200元、網路費960元、水電費2,000元、日常用品2,000元、油錢500元、勞健保費821元、保險費3,568元、扶養母親5,000元,共計22,049元,名下無財產等情,此有債務人提供之101年至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復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資料清單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19頁、第40頁至第41頁)。本院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澎湖縣102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15,191元,是債務人主張其與1名未成年子女及扶養母親每月必要支出共計22,049元,尚屬合理。又債務人現無收入,僅每月領取育兒津貼2,500元,顯不足支付每月協商還款金額25,000元,堪認債務人有不能清償之虞,而有更生之原因。另債務人主張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0至22頁)。復查,債務人無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揆諸首開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債務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惟本裁定不生免責效力,須債務人於更生程序中與債權人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始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免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蔡政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4年6月26日上午10時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呂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