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附民上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上字第95號上訴人 林蘭慧 被上訴人 林德煥 上列被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774號),經上訴人於原審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法院以被上訴人被訴此部分犯行經判決無罪而駁回上訴人之訴,經上訴人上訴本院後,刑事部分經本院改判被上訴人有罪,而民事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