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80號上訴人 陳日 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治國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陳得利法官陳玟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