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 陳日 和再審被告 李治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8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580號判決後,再審原告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8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號案件卷宗核閱無訛。揆諸上開規定,再審原告對前揭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專屬第二審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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