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51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雪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瑞玄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住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陳明請求之「一定」金額及「確定」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