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45號原告 張雅婷 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
曾酩文 律師 張鈞綸 律師被告 郭穗如 上列被告郭穗如因詐欺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3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陳琪媛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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