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55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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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5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551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乙○○之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2、票據號碼為0000000、票面金額400,000元之發票人為東洋建設企業有限公司,並非相對人乙○○,請更正此部分之請求相對人。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龍明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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