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755號
聲請人 杜席閎
相對人 蔡伯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調解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
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
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
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未載任何事實及理由,而從其所記載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聲請人依前揭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經本院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繳納聲請費,該通知已於109年12月1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