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調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755號

聲請人 杜席閎

相對人 蔡伯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調解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

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

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

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未載任何事實及理由,而從其所記載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聲請人依前揭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經本院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繳納聲請費,該通知已於109年12月1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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