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二、三、四、五所列日期犯連續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連續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除原聲請書附表部分應予補充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外,其餘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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