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民國96年10月11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6法庭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趙子榮法官林孟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民國96年10月11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6法庭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趙子榮法官林孟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