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9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豐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