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90號原告台北縣蘆洲市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 律師
陽文瑜 律師 李承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佶陞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柒佰壹拾玖萬捌仟柒佰伍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柒萬玖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楊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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