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268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2年11月
7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本件係因被告積欠其借款,而向本院
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設於高雄市
○○區○○路○○巷○弄○號12樓,故本院有管轄權等語。經
核,兩造係因財產權而發生爭執,且被告之住所地設於高雄
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為證,本院自有管轄權,
抗告人之抗告聲明,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