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31號債權人 陳再成 債權人 陳劉秀鳳 債權人 陳再福 債權人 陳佳瑜 債權人 陳佳微 上四人共同代理人陳再成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新發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五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330,000元及利息新臺幣90,750元之計算式。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關於債務人清償完畢後必須在支付每月
5000元租金及5%利息之請求是否有誤?(將來給付不得依督促程序請求)㈣完整之委任狀。㈤提出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㈥提出債務人須支付新臺幣5,000元租金之釋明資料。(如:
租賃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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