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3號聲請人 田大瀧 上列聲請人田大瀧因與相對人 林昌輝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田大瀧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 台端 聲請狀之提示日期(民國105年3月30日)早於發票日期(民國105年6月1日),請具狀補正正確之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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