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錫銘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