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5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建忠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內編號5關於「扣案新台幣伍仟元沒收」係誤寫,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內編號5關於「扣案新台幣伍仟元沒收」係誤寫,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