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24號原告 顏郁伈 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 律師
蘇文斌 律師被告豪美磁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子 訴訟代理人 施朝桂
彭大勇 律師 林士龍 律師 謝昌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勞工法庭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