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00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凃雪貞被告張文聰被告劉韋辰被告張家緯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226號),本院就被告被訴傷害案件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述傷害罪部分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張育維 告訴被告凃雪貞、張文聰、劉韋辰、張家緯案件,檢察官認被告凃雪貞係觸犯刑法第29條、第277條第1項之教唆傷害罪,被告張文聰、劉韋辰、張家緯係共同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凃雪貞等四人已與告訴人張育維成立民事調解,經告訴人張育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102年度 司南 小調字第808號調解筆錄各
1份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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