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3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3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柯建榮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347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廖健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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