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10號原告 林麗華 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振聲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基隆市○○區○○段○○○○號房屋、新崙段三九建號房屋及其基地之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如鑑價報告,或鄰近區域實價登錄之資料),併按原告應有部分計算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後,尚應補繳不足額部分,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補」字案號無法進行調解程序,若原告有先與其他共有人調解之意,是否另具狀聲請調解,俟調解成立與否,再決定是否進行訴訟?至於前已繳納之裁判費壹仟元,則為誤繳,可聲請全額退費,以利節省訴訟費用之支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