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1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登記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980號上訴人 李榮東 訴訟代理人 郭令立 律師被上訴人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施乃仁
參加人 林淑娥 等41人詳如附表所示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 許榮庭 、 何榮燦 、 何淑華 及 許淑玲 為獨立參加人 許淑英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獨立參加人許淑英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死亡,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查明許榮庭、何榮燦、何淑華及許淑玲為許淑英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可證。爰依職權裁定該繼承人應為獨立參加人許淑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陳國成法官王碧芳法官鍾啟煌法官蘇嫊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莊子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