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46號上訴人 劉永春 被告 潘芊妤 被告 韓濟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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