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4號債務人 何永正 代理人 宋國城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度消債更字第
95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平均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1萬9,155元,亦有債務人薪資證明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2頁、第178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1萬元,分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96萬元,清償成數為47.33%。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45萬2,860元,扣除必
要生活費用19萬9,224元後,為25萬3,636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96萬元。參諸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薪資收入及優美股份有限公司1161股之股份(已為下市)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等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其所陳報每月必要支出數額
為8,336元,已低於內政部主計處公布臺北市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4,614元,是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㈢債務人自99年1月起,已轉至八達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下稱八達通公司)從事行政業務處理之工作,每月薪資收入僅為1萬7,280元;另因債務人過往在旅行社服務之經驗,是於與八達通公司為同一負責人之富泰旅行社有限公司,平均2至3個月,得以出差幫忙接團1次,每次小費約有3,000餘元,此有本院消債事件筆錄、八達通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及本院依職權向富泰旅行社有限公司會計單位電話查詢之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30至132頁、第177至178頁)。又本院查無債務人有其他收入來源,債權人復未就債務人有隱匿其薪資收入情事,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是債權人所稱債務人顯有隱匿財產之嫌云云,並不足採。
㈣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低於99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甚
多,並將其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見債務人已盡力撙節每月支出,對債權人已屬有利。另又為求增加清償成數,債務人將清償期間延長為8年,已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之最長清償年限,足徵債務人已盡清償能事而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債權人認債務人距強制退休年齡,尚得工作22年,應延長還款期數為全額清償,顯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重建更生立法目的及規定不合。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202萬8,428元││4.清償總金額:96萬元││5.總清償比例:47.33﹪│├─────────────────────────────────┤│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10,980│547│││司│││├──┼───────────┼─────┼────────────┤│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385,851│1,902│││限公司│││├──┼───────────┼─────┼────────────┤│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112,647│555│││限公司│││├──┼───────────┼─────┼────────────┤│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25,979│621│││司│││├──┼───────────┼─────┼────────────┤│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608,032│2,998│││限公司│││├──┼───────────┼─────┼────────────┤│6│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495,429│2,442│├──┼───────────┼─────┼────────────┤│7│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41,510│205│││司│││├──┼───────────┼─────┼────────────┤│8│勞工保險局│100,000│493│├──┼───────────┼─────┼────────────┤│9│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48,000│237│││受讓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合計│2,028,428│10,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9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