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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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3號債務人 李南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0
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等情,亦債務人陳報狀在卷足憑(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00號卷,下稱聲請卷㈡,第52頁;本院卷第67-1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9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900元,總清償金額為56萬6,400元,清償成數為41.86%。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資產,此有債
務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74號卷,下稱聲請卷㈠,第7頁)。另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77萬6,96
8元,扣除必要支出36萬2,400元後,餘額為41萬4,568元,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56萬6,400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者,債務人自陳為工地臨時工,擔任搬運水泥等工作,每
月工作時數視天氣狀況而定,多至20日少至10日,每日工資為1,100至1,300元不等,平均每月薪資2萬6,000元等語,業據提出工頭 吳正旭 之聯絡方式(見本院卷第67-1頁),衡諸常情,自非無據。
㈢又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支出,是否合理,應參酌內政部公布之
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債務人全家居住於臺北縣汐止市,有房屋租賃契約為證(見聲請卷第㈡第27至28頁)。佐諸債務人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90至91頁),債務人有2名未成年子女李○○(○年0月出生)與李○○(○年0月出生)。且據債務人配偶 張雨蓁 97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聲請卷㈡第56頁;本院卷67-7頁)所示,其平均每月收入為2萬2,459元{計算式:(366,732+172,287)÷24=22,459}。核以內政部公布99年度臺北縣最低生活費為1萬792元及債務人於無力清償債務之情形下,應至多負擔1/2對其子女之扶養費等諸因素,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應以至多2萬1,584元{計算式:10,792+(10,792÷2)×2=21,584}為當。則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2萬100元,顯低於最低生活費標準,堪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㈣至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過
低;可兼職增加收入;債務人正值壯年,應可再進行協商延長還款期數;年終獎金應納入更生方案內容等語。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債務人年齡、兼職與否均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況更生方案乃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之最長期限8年而規劃(本條例第53條第2項參照),自無再為延長清償期之理。至債務人為工地臨時工,無年終獎金之收入。從而,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其為求增加清償成數,而將清償期延長為8年,足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9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人對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證債務,因主債務│││人張雨蓁業已清償,是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應為16萬3,126元(計算式:279,809-116,600-83=163,126)。││4.債務總金額:135萬3,174元││5.清償總金額:56萬6,400元││6.總清償比例:41.86%│││├────────────────────────────────┤│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金額│├──┼──────────┼─────┼────┼───────┤│1│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308,469│22.80%│1,345│││公司││││├──┼──────────┼─────┼────┼───────┤│2│甲○(台灣)商業銀行│298,644│22.07%│1,302│││股份有限公司(原香港││││││商香港上海甲○銀行)││││├──┼──────────┼─────┼────┼───────┤│3│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468,303│34.61%│2,042│││公司││││├──┼──────────┼─────┼────┼───────┤│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163,126│12.06%│711│││有限公司││││├──┼──────────┼─────┼────┼───────┤│5│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8.47%│500│││公司│114,632│││├──┼──────────┼─────┼────┼───────┤││合計│1,353,174│100%│5,9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