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小字第22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小字第22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告 元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樓丁○○被告甲○○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5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參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洪福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