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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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原告乙○○
丁○○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訴字第35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林淑鳳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