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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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慶瑞 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北交簡字第12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劉亭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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