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同上
被   告 丙○○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元,自民國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一月三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持有被告簽發之發票日期為民國93年11月29日、票面金
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票據號碼為AA0000000號及發票日期
為民國93年12月2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票據號
碼為AA0000000號之支票2張,詎屆期提示,竟均遭退票未獲付
款,上開票據雖因時效消滅,原告不得向被告請求給付票款,惟
被告因向原告等借款而受有利益,原告自得於其所受10萬元利益
之限度內,向被告行使利得償還請求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為證(本院卷5、6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上
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給付票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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