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20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2034號
原   告  金記 東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 律師
複代理人   張衛航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
五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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