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78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啟聖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請求金額已塗改未蓋章,請 陳明 正確之請求金額。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78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啟聖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請求金額已塗改未蓋章,請 陳明 正確之請求金額。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