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6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興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興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興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已於100年10月5日入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0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月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琬儒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