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三九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請求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罪嫌疑重大,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為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以照顧小孩為由具保停止羈押,惟並未提出任何釋明之證據,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弘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建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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