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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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八六號
聲請人甲○○○
丙○○戊○○乙○○丁○○右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伍仟壹佰壹拾玖元,惟支付命令係裁定性質,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炳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