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奕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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