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64號原告大都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世龍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鄭方穎 律師 許婉慧 律師 郭子誠 律師被告 陳英哲
陳英正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即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1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48號),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年5月24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原告陳報檢附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70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