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勞訴字第7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佩純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文國張瑋丞劉雲香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對於民國109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陸仟叁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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