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專利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智字第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謚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碣石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關鍵禾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士修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陳麒文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8年度智字第2號專利權移轉登記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8年度智字第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智慧財產法院改指派陳麒文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109年7月22日智院維108技協12字第1090002777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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