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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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簡易庭 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416號聲請人川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原名:川騰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泱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易洲 即丼厚食小吃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吳易洲即丼厚食小吃店之負責人吳易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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