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自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自字第15號自訴人中科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於民國98年2月10日分別由台灣銀行黎明分行存入新台幣50萬元,及台灣銀行南投分行存入新台幣30萬元,予被告乙○○過票應急,但被告票未兌現,屢經自訴人要求返還,被告除一再詐騙外,均置之不理,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5條之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自訴人自訴被告乙○○涉犯侵占罪嫌,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應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98年3月4日送達予自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逾七日迄未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王國棟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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