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參拾貳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93條、第95條至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犯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4240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6年11月7日確定,97年11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盜版遊戲光諜32片,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甲○○因犯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4240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6年11月7日確定,97年11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盜版遊戲光諜32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況且,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是本件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