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明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9
年度偵字第269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明德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張明德
竟當場對 徐淑玲 辱罵『白癡』等語」更正為「張明德竟於該
公眾往來場所對徐淑玲辱罵『白癡』等語,使徐淑玲在心理
上感受難堪、不快,而對徐淑玲公然侮辱」外,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已提高為新臺
幣九千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