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120號
原   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邢泰釗
訴訟代理人  陳秋帆
上原告與被告 蘇文進 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因原告曾
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伍拾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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