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921號
原 告 枋啟民
被 告 皇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煌銓
訴訟代理人 沈晏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兩造間之法律服務委任契約中第九條約定:「委任人與
受任人就本契約所生爭議,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
轄法院」,有法律服務委任契約影本1件在卷可憑,兩造顯
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而原告於民國100年6月8日開庭時,當庭聲請移轉台北地方
法院,並經被告同意,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