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六交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鄭家揚
被 告 廖平吉
蔡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交簡
字第6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
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吳福森
法 官吳錦佳
法 官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