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八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郭書豪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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