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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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77號聲請人 呂玲君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理由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