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48號原告 蘇子喬 訴訟代理人 蘇清福 被告 陳奕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6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被告陳奕蓁應給付原告蘇子喬新臺幣5萬7,98
5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及理由:詳如本院108年度金訴字66號刑事案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奕蓁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等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6號審理後,業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蘇子喬之訴應予以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琬能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方怡雯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